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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 海南企业信用评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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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海南    www.hixypj.com    时间:2004-10-11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原作者: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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