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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面临六大困境 重建信用体系迫在眉睫

中国·海南    www.hixypj.com    时间:2005-1-19    来源:国际金融报

 
 
 
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信用意识并没有随之建立,因而缺乏对失信的惩戒机制,造成全社会严重的信用危机。
  
  在中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仅有的一部相关法律法 规,无论是在具体内容还是法律地位上,都无法对现实业务形成指导。这就使中国的个人征信业面临尴尬和困境。

  目前,创造良好、有序的社会信用环境已成为社会各界共识,重建信用管理体系已迫在眉睫。

  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中国目前的社会观念、法律体系和制度环境使征信体系的发展面临诸多困境,其中主要涉及以下六个方面:

  面临侵犯隐私尴尬

  在中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仅有的第一部相关法律法规是上海市在2000年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但无论是在具体内容还是法律地位上,都无法对现实业务形成指导。这就使中国的个人征信业面临尴尬和困境: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从而难以有效地开展工作以获得相关数据,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另一个方面,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没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面临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尴尬。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的,并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而中国目前的做法则是,信用机构从中介人(主要是银行)那里获得消费者的信息,作为信息所有者的消费者本人却不知晓,实在难以洗脱侵犯个人隐私的“罪名”。

  传统道德拒绝信用意识

  “童叟无欺,诚实守信”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中国传统的信用文化中,信用只是作为一种美德广为传诵,把信用作为一种观念仅仅用道德去约束。人们并没有将信用看作是一种商品,因而也就很难真正认识其使用价值和价值。一个人不讲信用,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其经济利益并没有受到太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失信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从而造成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特别是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信用意识并没有随之建立,因而缺乏对失信的惩戒机制,造成全社会严重的信用危机。

  直面信息分割挑战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关系日益复杂,作为经济主体的个人参与经济生活和社会活动的程度越来越深、范围越来越广,从而其信用信息广泛散落在各个部门机构。一个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必须以将散落在各个部门的信息收集起来为前提。因而如何达成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实现联合征信的关键。

  而中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人征信数据分散,开放程度很低,个人信用评估公司难以获得,从而难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

  市场与政府结合难题

  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核心环节是采集分散的个人信用信息和提供高质量的增值服务。根据信用信息征集的方式不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有三种方式:一是完全由政府操作;二是完全由市场操作;三是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总的说来,第三种方式是比较合理的。但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明显是在走第二种方式。在中国这样一个信用意识低下、信用数据分散的国家,由市场来操纵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不可避免会遇到困难,这就产生了政府支持的要求。而上海、深圳、北京等地信用体系建立的背后也有政府的介入。在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专门的执法机构的情况下,政府的介入将是一种盲目的行为,必将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那些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信用中介机构将从中受益,从而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因而,政府在多大程度上介入才不会破坏现有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尺度确实难以把握。

  无偿还是有偿

  对个人信用数据的征集分为无偿征信和有偿征信两种方式。无偿征信是指征信公司获得个人信用数据是无偿的,不需要支付费用。

  而所谓的有偿征信模式则是指信用公司向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购买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实行有偿征信的费用非常高,尤其是前期,征信任务浩繁,数据库的建设都需要大量前期投入,属于一种投资期长、前期投入高的行业,这对于没有足够实力的民营征信公司来说,很可能会不堪重负。此外,有偿征信还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从所有权角度看,个人信用数据属于消费者所有,如果实行有偿征信,应该是信用公司支付给消费者;而事实上,是作为中介机构的商业银行等部门获得了这部分收入,作为所有者的个人却一无所获,这实在是难以给出经济学上的合理解释。

  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缺乏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没有将个人信用信息明确划分为可以公开的数据和不可以公开的数据。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种征信方式都不可能取得成功。

  需求与供给双重不足

  中国信用业呈现出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并呈现出恶性循环:一方面,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

 

 
原作者: 不详
来 源: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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