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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海南    www.hixypj.com    时间:2004-7-27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发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2004年05月01日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日常管理、信用借贷等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企业、客户、合作者信誉状况,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市和区(县)档案馆,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企业信用档案是企业档案和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将信用档案纳入档案全宗、国有资产管理和信用制度建设范围,依法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本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并对所属机构、下属(控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企业应将本企业各部门形成的信用文件材料按规定纳入归档范围(归档范围见附件一),并确定保管期限和密级,实行归档保存。客户服务、技术服务等部门形成的反映客户信用和企业售后服务等情况的材料,可根据需要,延长在所在部门的存放期限,但须办理归档手续,编报档案目录。
    
 
  第八条反映本企业、客户、合作者信用状况的电子数据,应按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重要的电子信用文件(含数据)应打印成纸质文本保存。归档的电子信用数据及其元数据应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脱机保存。
   
  
  第九条企业档案部门应定期收集企业所属部门、下属(控股)企业形成的信用档案目录、重要信用档案信息,加强对本企业系统信用档案的监管。
   
  
  第十条归档信用文件材料的整理应遵循企业档案分类原则,保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市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内的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形成的重要信用档案信息按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市档案馆(信息报送范围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区(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区(县)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内的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形成的重要信用档案信息按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区(县)档案馆(信息报送范围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鼓励其他企业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市或区(县)档案馆报送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应将信用档案管理纳入企业档案信息化和企业信息系统建设,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信用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企业档案部门应汇编文件级信用档案目录、重要信用档案全文,及时开发信用档案资源,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十六条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因国家或公共利益需要利用企业信用档案的,企业应当提供。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档案馆应主动做好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收集工作,开辟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服务窗口,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企业。档案馆提供利用和公布信用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在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中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组织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上海市企业信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附件二:上海市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报送范围
    
 
  附件一:
   
  
  上海市企业信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机构设置材料:公司设立、转制、变更文件,验资报告,所属机构设置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负责人任职批文、简历等。
  
   
  2、管理运行材料:股东大会材料、董事会会议材料、业绩报告、绩效考核表、有关统计材料(如总产值、销售额、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等),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合同管理、会计管理、审计管理、年报监督、贷款担保等制度。
     

  3、资质凭证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产权登记证、土地租赁协议、资质(许可)证、质量认证体系证书、产品检验(验收)证书、商标证书、专利证书等文件。
     

  4、荣誉证书材料:文明单位称号、“重合同守信用”
 

 
原作者: 不详
来 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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