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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管理部门登录、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草案)

中国·海南    www.hixypj.com    时间:2003-10-12    来源:法律在线

 
 
 
    北京市行政管理部门登录、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增强企业信用观念,提高企业自律意识,优化市场经营环境,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推动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开放,促进首都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人民政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使用、披露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办事处及广告媒介等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含义)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由本市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采集、整理、披露的企业身份信息、商业信用信息、银行信用信息、守法经营信息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北京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为基础,由市政府各部门采集有关企业信用信息,通过政府的专网传递,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为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资质等级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同时为社会各界查询有关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把不同部门掌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集中和分类,并以北京市政府的首都之窗(网址:)和北京红盾信息网(网址:)以及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对外的网站为平台,公开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内容。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构成)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身份信息、企业不良行为预警提示信息、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等四个方面构成。


  第八条(企业身份信息内容)企业身份信息是指企业在市政府各部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及年度检验的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


  (二)企业在市政府各部门进行登记的各类信息。


  (三)企业在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许可信息。


  (四)企业在市政府各部门资质等级评定信息。


  (五)企业在市政府各部门的年度检验通过或合格的信息。


  (六)市政府各部门办理的注销企业、注销行政审批许可、注销资质等级或降低资质等级的信息。


  第九条(企业不良行为预警提示信息内容)企业不良行为预警(提示)信息是指企业因一般性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商业失信行为,受到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处罚,罚没款(含没收物品价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以及停产、停业整顿的。


  (二)市政府各部门认为应当通报其他政府部门关注的企业下列违法及商业失信行为:


  1、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年度检验的。


  2、生产企业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4、企业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5、其他认为应通报有关政府部门关注的。


  第十条(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内容)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是指: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股东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存在严重商业失信行为,受到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企业警示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在30000元以上或虽不足前述金额,但因同一违法事实,连续受到政府各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在两次以上的。


  (二)企业因违反国家专项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被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登记证、资质等级证、营业执照的。


  (三)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市政府各部门年度检验或年度检验被定为B级的。


  (四)企业因其他严重违法或严重商业失信行为扰乱首都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企业因上述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市政府各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股东的警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本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因本企业上述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市政府各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
 

 
原作者: 不详
来 源: 法律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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