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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锐: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业中的经济租

中国·海南    www.hixypj.com    时间:2003-3-19    来源:中国信用信息网

 
 
 
    王锐: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业中的经济租     


    摘要:个人信用征信是解决我国目前信用缺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手段。我国加入WTO的服务贸易特定义务承诺对国内个人信用征信业的长远发展产生了较为不利的影响:由于我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失而创设的行业经济租可能导致大量的寻租活动和巨大的社会成本。为了使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能得到较全面的法律基础支撑、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以使个人信用征信业的外部成本内在化。


  信用是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础,个人信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已成为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是减少交易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已有初步的发展:1999年7月成立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自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向会员银行提供个人信用报告,2000年下半年广州和大连等地也相继着手建立各自的征信系统,2001年7月1日杭州的16家银行信用卡不良客户信息共享系统开始运行。2001年12月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11.2万亿元,其中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余额为6434亿元,占中长期贷款余额的 18.77%,占全部贷款余额的5.74%。在个人消费贷款的增长中,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发挥了不可小视的作用。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43名成员后,必须履行我们在服务贸易承诺时间表(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On services)中所承诺的义务,从而使我们不得不加紧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一、我国加入WTO后开放个人信用征信业的特定义务承诺


  个人信用征信是指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集中到数据库中,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为金融、商业等部门了解个人信用信誉状况提供服务。在WTO的服务贸易协定中,信用征信业属于金融服务的第二大类——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中的第(k)项:“金融信息的提供和转让,及由其他金融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金融数据处理及其相关软件。”另外第(1)项也包括了信用征信业的业务范围:“咨询、中介和在(a)至(k)项列明的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的所有活动,包括信贷业务的参考与分析,投资和证券研究及咨询,企业战略、收购和重组等方面的咨询。”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后,入世协议中服务贸易特定承诺义务时间表中的义务就必须履行,在个人信用征信业方面,我国作出了以下特定义务的承诺:


  (一)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limitations on.market access)


  1.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Cross—border supply):对该形式无限制。


  2.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onsumption abroad):对该形式无限制。


  3.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自己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Commercial presence):无限制(在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原则将单独基于慎重原则考虑,例如包括非经济需要方面的考查或者许可证的数量限制),允许外国机构的分支机构进入。


  4.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自然人)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Presence ofnatural persons):除在横向义务(Horizontal commitments)中所述外无限制。


  (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limitations on na-tional treatment):无。


  (三)附加义务(Additional commitments):无。


  根据特定义务承诺,国外资本可以进入我国新兴的信用征信行业,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信用征信业中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已创设了信用征信行业的经济租,表现为由于缺少法律义务的约束使得我国信用征信业的运营成本比征信法律较为完备国家的同行相对更低,因而对外资也更具吸引力。


  二、各国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法律及其对信用征信业运营成本的影响分析


  (一)美国、欧盟和日本保护消费者在征信活动中隐私权的法律概述


  1.美国信用征信体系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律规范《公正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简称FCRA)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rarata—Leach— Bliley Act,简称GLBA)是规范美国今人信用征信体系最重要的两部法律。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权,美国国会在FCRA中规定了征信机构对被报告的消费者的一系列义务,又在CLBA中规定了金融机构对客户非公开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FCRA规定了信息提供者和征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1)信息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公正信用报告法中定义消费者报告中的个人信息主要是为信贷、保险、就业目的而收集和处理的关于某个消费者的信用价值、信用度、信用能力、品质、综合信誉、个人品德或生活模式的信息。FCRA规定个人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在出售个人信用信息给信用报告机构时,不需要获得消费者许可但负有保证该信息正确、及时、完整的义务;(2)征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根据美国信用征信业的实践传统和FCRA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业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不以获得消费者同意为前提,但是FCRA要求信用报告机构必须保护消费者的知
 

 
原作者: 王锐 熊键
来 源: 中国信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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