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单位诚信观念,倡导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诚信信息管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证券业诚信建设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收集、记录和使用会员单位的诚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守法、守信、自律情况记录和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单位,包括以下从事证券业务并已加入协会的机构: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基金托管机构。
第五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会员单位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经营信息、奖惩信息和投诉信息。
第八条 基本信息包括: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和其他信息。
注册信息包括机构编号、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址等。
资格信息包括资格编号、资格类别、资格证书号、批准部门、批准时间、有效期等。
其他信息包括会员单位的资信等级评定信息、商业信誉记录等。
第九条 经营信息包括: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和组织结构信息。
业务信息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数据。
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上的财务数据,历年财务指标等。
组织结构信息包括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状况等。
第十条 奖惩信息包括:奖励信息和处罚信息。
(一)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表彰单位、表彰时间和文号等。其中表彰单位包括: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2.国家各级主管机关;
3.中国证券业协会;
4.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5.各地方证券业协会;
6.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其奖励信息的其他单位。
(二)处罚信息包括受罚机构名称、责任人、处罚时间、有效期、处罚原因、处罚单位、处罚类别、文号等。其中处罚类别包括:
1.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处罚的,包括警告、责令改进、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业务资格、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以及对其诚信状况有直接影响的其它处理行为;
2.受到协会处分的,包括书面批评、会员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以及对其诚信状况有直接影响的其它处理行为;
3.受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处罚的,包括下发监管关注函、警告、会员内通报批评、公开批评、限制交易、暂停自营业务或经纪业务、取消会籍以及对其诚信状况有直接影响的其它处理行为;
4.受到地方证券业协会处分的;
5.受到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处罚的;
6.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投诉信息包括: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调查情况、处理结果、被投诉者申诉说明等。
第十二条 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会员单位建立信息交换渠道,以约定方式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或从政府公报、有关组织发布的奖惩公告、媒体报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
从媒体报道收集的诚信信息,应与当事会员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协会按下列途径收集到诚信信息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记录或更新。
(一)基本信息、经营信息中的组织结构信息由会员单位通过专用网络系统自行录入,协会进行核对,如有疑义,可请会员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当其中相关内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采用本项前述办法进行更新;
(二)经营信息中的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由会员单位通过专用数据报送系统定期报送协会,协会按规定标准进行收集并记录;
(三)奖惩信息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或从协会日常自律管理中收集,协会依据记载诚信信息的正式书面文件或经核实的媒体报道进行记录;
(四)投诉信息从协会日常自律管理工作中收集,或从证券监管机构等国家机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转来 |